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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地质勘查资质审批(省级)
日期:2016-02-26 14:29    作者:河南博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一、受理范围
  1.区域地质调查、气体矿产勘查(不含天然气)、遥感地质调查、地质实验测试的乙级资质。
  2.液体矿产勘查(不含石油)、固体矿产勘查、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地球物理勘查、地球化学勘查、地质钻(坑)探的乙、丙级资质。
  二、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
  2、《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1号)
  3、《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7号)
  4、《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查单位从事地质勘查活动业务范围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86号)
  5、《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号)
  6、《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地质钻(坑)探资质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10〕398号)
  三、办理条件
  1.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2.有与所申请的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具有资格的勘查技术人员;
  3.有与所申请的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勘查设备、仪器;
  4.有与所申请的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四、申报材料(1套)
  1.地质勘查资质申请书(新设)(申报材料填写内容必须真实有效,不得涂改和弄虚作假,文字、图件、表格、证书、发票、印章等必须清晰,电子报盘文件制作内容与纸质申报材料一致);
  2.法人资格证书(彩色扫描件),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彩色扫描件,有主管部门单位需要上级部门出具,无主管部门的,应出具企业章程、董事会推选纪要、股东会会议纪要等证明文件),事业单位提交人事部门盖章的在职职工花名册,并在花名册中标注出所申请材料中的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
  3.勘查技术人员名单(原件),身份证、军官证或警官证(正、反面彩色扫描件,军官证或警官证各页均须出具),技术职称证(彩色扫描件,证书各页均要扫描并提供原件核对,资格证书逐一附具网上查询结果,网上不能查询的,需逐一附具发证机关认证文件),专业认定证明材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和工作业绩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均需要出具,工作业绩表包括人员基本情况、主要工作经历、近5年主要工作业绩、单位意见),聘用人员应出具全职聘用合同(企业单位需要出具,事业单位在册以外的人员需要出具,彩色扫描件);
  4.勘查设备仪器清单(原件),勘查设备仪器购置发票(彩色扫描件),出具调拨单的须由出具调拨单的上级单位提供购置发票(彩色扫描件),允许租赁的勘查设备仪器应出具租赁合同及购置发票(彩色扫描件),替代规定配备的勘查设备仪器须出具说明书等证明材料(提供外文购置发票的,应同时出具有效的中文翻译证明文件),购置发票需逐一附具网上查询结果,网上不能查询的、附查询电话,既不能网上查询、亦无法电话查询的,逐一附具原因说明;
  5.质量管理体系、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有关文件(彩色扫描件);
  6.以上地质勘查资质(新设)申请材料的电子报盘(内容须与纸质材料完全一致)。
  变更资质类别(增加资质类别、减少资质类别)或者变更资质等级(提高资质等级、降低资质等级)重新申请(再次新设)的,还应提交原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申请时提交彩色扫描件,领证时交回原件)。
  五、审批时限
  每年10月(法定节假日除外),接收申请人报送的新设地质勘查资质报件。
  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六、收费事项
  无。
  七、办理批复
  1.不予批准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准予批准的,通知申请人领证,办理领证手续,颁发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八、受理地址
  行政服务大厅:郑州市金水东路18号    邮编:45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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