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新矿法在矿业权登记许可上最明显的变化是什么?
(1)“一证载两权”变为“两证载两权”。分别为不动产权证书(探矿权)、勘查许可证、不动产权证书(采矿权)、采矿许可证。
(2)审批制变为确认制和审批制。矿业权证为行政确认登记,勘查开采许可为行政审批,合并称为矿业权登记许可。
2.矿业权登记和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区别是什么?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是对各类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所有自然资源空间进行确认登记,划清全民和集体、全民和各级政府、集体和集体以及各类自然资源的所有权边界,其中包括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矿业权登记是指矿业权管理机关依据管理权限将矿业权出让给矿业权人并予以登记。
(1)登记的对象不同。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是河流、山岭、草原、森林、滩涂、无人居住的海岛和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矿业权登记的仅为矿业权管理机关出让给矿业权人的矿业权。
(2)登记的目的不同。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目的是划清四条边界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方的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矿业权登记的目的是明确矿业权范围、限期、归属三个核心,维护矿业权人的合法利益。
(3)登记的内容不同。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涵盖了自然资源的空间范围、面积、类型、数量、质量等自然状况,以及所有者的主体。矿业权登记主要包括矿业权人、范围、矿种、位置等,较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内容要少得多。
3.矿业权登记与不动产登记的关系是什么?
(1)取得的方式不同。矿业权经矿业权管理机关批准出让取得,房屋等不动产经房屋开发商或房屋所有人出售购买取得。
(2)申请人不同。矿业权人为营利法人企业或具有资质事业单位,不可为自然人,而不动产持有人既可为企业、事业单位,也可以是社会团体以及自然人。
(3)权限不同。矿业权是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仅赋予矿业权人在其登记范围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并获得矿产品;不动产权是完全的财产权,具有收益、使用、占用的权利,且有处分的权利。
(4)登记的内容不同。矿业权登记不包括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
(5)登记后监管不同。矿业权登记后自然资源等相关职能部门要继续履行对勘查开采行为的监督管理;不动产登记后,登记机关不履行监管责任。
(6)登记审查要求不同。矿业权登记除需审查权属清晰外,还需对义务是否履行、出让收益是否处置、是否存在重叠、是否存在违法等情况进行审查;不动产登记重点是权属清晰。
4.矿业权登记和矿业权许可是什么关系?
为了切实保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兼顾矿政管理机关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行为的行政管制,新矿产资源法实行矿业权物权登记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行为许可相分离的制度。使作为物权证书的矿业权证书,与作为行政许可证书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具有完全不同的法律属性。
(1)登记在先,许可在后。先有权,后才能勘查和开采,登记是许可的前提条件;
(2)许可跟着登记走。登记内容变,许可随之变;登记被撤回,许可要注销;登记时间到期,许可不再延续,要保持充分的衔接;
(3)满足条件可同步办理。登记和许可使用一套资料同步办理。
5.矿业权登记和许可能否一并申请、同时办理?满足什么条件可同时办理?
可以一次申请、同时办理。登记和许可的资料、工作全部完成的情况下,可以一并申请,同时办理。
6.新矿法实施前已取得矿业权审批登记的许可证还有效吗?
现仍在有效期内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保持“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仍为“一证载两权”,原许可证依然有效。
7.矿业权登记时需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吗?
按照相关规定,矿业权申请登记时均需提供《矿业权出让合同》,以往签订的价款合同不能代替《矿业权出让合同》。
未签订过《矿业权出让合同》的,需向厅矿业权处申请补签或按矿业权处要求提供补签合同的承诺,否则不能办理矿业权登记。
8.现采矿权人以转让形式取得采矿权,申请矿业权登记和许可时,是否可以用采矿权转让合同代替矿业权出让合同?
不可以。
9.矿业权登记的有关规定与原有矿业权登记管理政策如何衔接?
(1)“不变不换”。新《矿产资源法》生效前颁发的仍在有效期内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继续有效,与不动产权证书(探矿权)、不动产权证书(采矿权)具有同等效力,无须单独申请矿业权登记。
(2)“不到不换”。新《矿产资源法》施行前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期限届满,需要申请续期的,矿业权人应当向有登记权限的矿业权登记机关申请矿业权续期登记;其中,勘查许可证期限届满申请续期的,视为探矿权首次续期。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形,探矿权暂时不能转为采矿权的,探矿权人可以申请办理探矿权保留。对于已办理探矿权保留的勘查许可证到期,按照探矿权续期办理,符合新《矿产资源法》规定的探矿权保留情形的,续期登记时一并办理保留。
(3)“不需不换”。新《矿产资源法》规定登簿生效,
对于抵押、查封等需要登簿,但原矿业权并未取得矿业权证,无法完成登簿工作的,为完成登簿工作,需要换证登簿。
10.矿业权办理登记必须完成登簿吗?
根据《矿产资源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矿业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抵押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故矿业权办理登记必须完成登簿。
11.什么情况下需要收回矿业权?
(1)矿业权期限届满前,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原矿业权出让部门可以依法收回矿业权;
(2)矿业权人故意报送虚假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情节严重的,由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收回矿业权。
12.矿业权登记有哪些情形?
(1)探矿权首次登记;
(2)探矿权转移登记;
(3)探矿权保留登记;
(4)探矿权变更登记(扩大勘查区域范围(含合并)、缩小勘查区域范围(含分立)、探矿权人名称变更、续期);
(5)探矿权注销登记;
(6)采矿权首次登记;
(7)采矿权转移登记;
(8)采矿权变更登记(扩大开采区域范围登记、缩小开采区域范围登记、开采矿种变更登记、采矿权人名称(矿山名称)变更登记、续期登记);
(9)采矿权注销登记;
(10)矿业权换发、补发权证登记;
(11)矿业权更正登记;
(12)煤层气探矿权人报告后开采登记;
(13)矿业权抵押权首次登记;
(14)矿业权抵押权转移登记;
(15)矿业权抵押权变更登记;
(16)矿业权抵押权注销登记;
(17)矿业权查封(解除)登记。
13.矿业权许可有哪些情形?
(1)首次申请勘查许可证;
(2)延续申请勘查许可证;
(3)变更申请勘查许可证(扩大勘查区域范围(含合并)、缩小勘查区域范围(含分立)探矿权人名称变更、探矿权转让);
(4)注销勘查许可证;
(5)补办勘查许可证;
(6)首次申请采矿许可证;
(7)延续申请采矿许可证;
(8)变更申请采矿许可证(扩大开采区域、缩小开采区域、开采矿种变更、采矿权人名称(矿山名称)变更、采矿权转让);
(9)注销采矿许可证;
(10)补办采矿许可证。
14.矿业权登记和许可同时办理的情形有哪些?
结合矿业权登记和许可工作实际,为进一步减化办理流程,矿业权登记和许可可以按照合并办理事项一并提出申请。合并办理事项设为以下 11 项:
(1)探矿权首次登记+首次申请勘查许可证;
(2)探矿权转移登记+变更申请勘查许可证+延续申请勘查许可证;
(3)探矿权变更登记+变更申请勘查许可证+延续申请勘查许可证;
(4)矿业权换发、补发权证登记+补证申请勘查许可证+变更申请勘查许可证+延续申请勘查许可证;
(5)矿业权换发、补发权证登记+补证申请采矿许可证+变更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申请采矿许可证;
(6)采矿权首次登记+首次申请采矿许可证+探矿权变更登记+变更申请勘查许可证(仅适用于煤层气矿业权);
(7)采矿权首次登记+首次申请采矿许可证+探矿权注销登记+注销勘查许可证;
(8)采矿权转移登记+变更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申请采矿许可证;
(9)采矿权变更登记+变更申请采矿许可证登记+延续申请采矿许可证;
(10)探矿权首次登记+变更申请勘查许可证+延续申请勘查许可证;
(11)采矿权首次登记+变更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申请采矿许可证。
15.更正登记的情形有哪些?
矿业权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矿业权登记簿登记信息或证载信息与事实有错误,属于以下情形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1)因矿业权人申请或填制错误,造成矿业权登记簿信息或证载信息与矿业权人实际信息不一致的;
(2)因相关部门出具的意见(通知)有误,造成矿业权登记簿信息或证载信息与矿业权人实际信息不一致的;
(3)因审查(评审)工作和市县级初审失误,造成矿业权登记簿信息或证载信息与矿业权人实际信息不一致的;
(4)因行政区划变更,造成矿业权资格、属地、地址等发生变化的;
(5)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登记簿记载确有错误,应当予以更正的。
16.变更登记的情形有哪些?
已登记的矿业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矿业权人可向矿业权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1)矿业权范围发生变化(含首次登记);
(2)矿业权人、勘查项目名称或矿山名称发生变化的;
(3)矿业权人开采矿种发生变化的(含首次登记);
(4)矿业权人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
(5)矿业权抵押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
(6)经司法裁定,矿业权人发生变化的;
(7)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进行矿业权变更登记但不涉及矿业权转移登记的。
17.转移登记的情形有哪些?
已登记的矿业权,因下列情形导致矿业权发生转移的,矿业权人可以向矿业权登记机关申请转移登记:
(1)矿业权人将矿业权出卖给他人进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
(2)矿业权人将矿业权作价后,作为资本投入企业,并按出资数额行使相关权利,履行相应义务的;
(3)矿业权人引进他人资金、技术、管理等,通过签订合作合同约定权利义务,共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
(4)矿业权人将矿业权施行重组改制的;
(5)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矿业权发生转让行为,需进行矿业权转移登记的。
18.注销登记有哪些情形?
注销登记分为依申请注销和依职权注销,依职权注销登记主要解决矿业权灭失或失效后,矿业权人不主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问题。依职权注销登记的情形,主要包括四种具体情形:
(1)矿业权有效期届满矿业权人未申请续期或者矿业权出让部门依法作出不予续期决定的;
(2)矿业权人灭失的;
(3)被原矿业权出让部门依法收回的;
(4)矿业权出让合同解除的。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了其他情形,矿业权登记机关也可以依法依职权办理注销登记。